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