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