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