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