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