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