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