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