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