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