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