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四十三条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四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