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九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四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