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八条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