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应当交付监外执行而不交付监外执行的;
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应当交付监外执行而不交付监外执行的;
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