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三十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四百三十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