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