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