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七十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