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相适应。 第三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