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第三节 目录 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