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三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