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