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六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