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诉案件,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 第三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