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三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