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条
第三百六十条
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