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 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后,应当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案卷。 第三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