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二节 目录 第三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