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和需要,出示、宣读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