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四十三条 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第三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