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第三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