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三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