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