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条
第三百三十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