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三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