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