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