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羁押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第三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