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