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