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