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