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