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