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