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