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