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