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