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九节 通缉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