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