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