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