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