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

关部门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